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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廖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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