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22,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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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祐慈即姚曉琪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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