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38,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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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麗慧等5 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呂展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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