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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才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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