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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葉淵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茂發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 巷0 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簡茂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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