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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林萬吉
被 告 羅浚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2,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98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400 元=4,31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
二、被告羅浚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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