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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政即林邱椿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560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黃**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健政即林邱椿、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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