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吳錫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錫焜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洪錫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