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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李佩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 人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請具體表明聲請調解之原因事實。
三、陳報提起本件聲請之客觀利益。
四、聲請狀所列相對人花旗商業銀行,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請提出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
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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