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81,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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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韋欽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邱韋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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