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91,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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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東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松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7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二、被告溫松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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