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1052,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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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藍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藍國宏於92年3 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 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 個月以300 元,延滯第2 個月以400 元,延滯第3 個月以500 元 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

(二) 債務人藍國宏自99年05月至99年08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48,549元,但於106 年02月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 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0 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48,54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 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應收 帳款明細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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