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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貴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肆拾肆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肆拾萬捌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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