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1101,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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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林筱菁
吳國欽
吳進榮

一、上列債務人林筱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林筱菁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國欽、吳進榮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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