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6876,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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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月琴(即黃兆昌之繼承人)



黃韻潔(即黃兆昌之繼承人)


黃偉銘(即黃兆昌之繼承人)


黃惠琪(即黃兆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韻潔、黃偉銘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黃兆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月琴、黃惠琪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陸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壹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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