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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債 權 人 孝行人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蓁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蓁嬅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蓁嬅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通霄鎮戶政事務所」,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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