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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鄭惟曦即鄭榆錡即鄭毓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本金貳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債務人鄭惟曦即鄭榆錡即鄭毓諭前於民國94年10月27 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150,000 元整,現尚積欠新臺幣156,813 元,其中計息之本金為新臺幣28,268元,並自107 年6 月1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 帳卡資料乙份、桃園地院民事裁定通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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