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6912,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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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魏敬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魏敬元於民國106 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12 年 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12月10日止累計449,880 元正未給付,其中438,382 元為本金;

10,705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敬元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438382│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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