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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徐永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叁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徐永國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30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 年11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88% ,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1.9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
(二)查債務人徐永國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 年11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88% ,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1.9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2 )。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9 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如證物2)。
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 :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證物2 :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713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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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永國 │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276821│ │月24日起 │ │ │
│ │3元 │ │ │ │ │
├──┼───┼─────┼──────┼──────┼───────┤
│ 002│新臺幣│徐永國 │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167760│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永國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821│ │0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徐永國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7760│ │0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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