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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陳顗丞即陳力華
林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陳顗丞即陳力華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明志 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林美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 筆,計新臺幣437 ,997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陳顗丞即陳力華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89,141 元( 逾期利息 、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
另債務人林美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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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珍、陳│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89141│顗丞即陳力│月1日起 │ │ │
│ │元 │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珍、陳│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9141│顗丞即陳力│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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