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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胡聖文
郭和里
胡學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胡聖文於民國( 下同) 96年就讀私立建臺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胡學謂、郭和里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 179,428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 退伍日( 105 年10月07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 年08月07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70,515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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