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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賴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賴明輝於民國105 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1,0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 112 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0.9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7 年02月07日止累計866,759 元正未給付,其中 845,399 元為本金;
20,567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90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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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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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明輝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6%│
│ │845399│ │2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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