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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陳坤宗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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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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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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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972909-6 │普通股 │1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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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1068908-5 │普通股 │1 │155 │ │
├──┼───────────────┼─────────────┼──────┼───┼─────┼───┤
│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1177851-0 │普通股 │1 │134 │ │
├──┼───────────────┼─────────────┼──────┼───┼─────┼───┤
│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1248993-0 │普通股 │1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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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308508-9 │普通股 │1 │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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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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