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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儉
代 理 人 蘇顯讀律師
相 對 人 林辰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5 年度婚字第108 號離婚之反訴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通知書(全部扶助)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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