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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甘必成
李瑞娥
被上訴人 甘興國
甘興育
甘興里
甘興上
甘興正
劉甘月梅
吳甘月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苗家簡字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本件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起訴聲明為:⑴被上訴人公同共有苗栗縣○○鄉○○○段00○00○0 ○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各分得應有部分1/7 。
⑵被上訴人應將99地號土地分得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56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甘必成。
⑶被上訴人應將99之2 、99之27地號土地所分得應有部分各1/56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李瑞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之土地價額為準;
又上開99、99之2 、99之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39,750 元、21,600元、117,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7,294 元【計算式:(3,039,750 +21,600+117,000 )×7/56=397,29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尚欠3,300 元,其起訴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萍
法 官 李太正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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