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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號
抗 告 人 林家溱即林襄琦
上列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3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埔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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