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葉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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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號│(新臺幣)│(自民國106 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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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78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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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855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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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0,332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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