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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127號
原 告 武氏田
被 告 鄭涵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涵馨之住所,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遷至新北市○○區○○路00巷00○0 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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