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苗簡,493,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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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賴福浪 住苗栗縣○○鄉○○路0○0號
蘇惠美 住同上路94號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湯文雄
被上訴人 温智維
上列上訴人等因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493 號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4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2,210 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所得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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