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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736號
原 告 胡逸華
兼
法定代理人 胡金富
被 告 林吳兆
訴訟代理人 杜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之細項金額加總與訴之聲明金額不符,請敘明確切之理由。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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