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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謝淇鈞
被 告 吳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 元=3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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