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55,2018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莊貴春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雲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被告曾雲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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