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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鄭**、鄭**、鄭**、鄭**、鄭**、鄭**、鄭**、鄭**、鄭**、鄭**、鄭**之人別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鄭東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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