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78,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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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苗栗縣南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榮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金松即蔡雅玲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二、被繼承人蔡雅玲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選任鍾金松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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