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79,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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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煥雄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鄉○○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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