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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黃厚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濂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共有人為被告。
二、前項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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