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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劉文錦
葉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 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相對人劉文錦、葉玉蘭之被繼承人邱金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劉文錦、葉玉蘭之被繼承人劉玉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補正事項「相對人劉文錦、葉玉蘭之被繼承人劉玉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誤載為「相對人劉文錦、葉玉蘭之被繼承人邱金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係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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