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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戴昌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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