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倪錦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永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
二、被告詹永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