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45,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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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廖卓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錦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二、相對人林錦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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