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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史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建興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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