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55,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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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翁錦泉


被 告 洪木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9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 元=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

二、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洪木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欲拆除建物之門牌號碼,以供本院向稅務機關查詢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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