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57,20181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葉淵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茂發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 巷0 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簡茂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