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58,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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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易家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裕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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