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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順偉等2 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黃順偉、陳秋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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