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224,2018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羅樹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木間給付通行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謝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