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229,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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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豪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1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69 元外,尚應補繳6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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