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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劉樂樺
被 告 吳玲媚
吳玲婷
吳玲娟
吳佳耘
吳隆勝
吳隆安
吳見海
陳吳泉
陳水龍
吳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19,4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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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
│號│(苗栗縣銅鑼鄉客屬段)│ (㎡/元)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918 │ 610 │ 505.59│ 2/4 │ 154,205 元 │
├─┼───────────┼──────┼────┼────────┼────────┤
│2 │ 949 │ 610 │2,215.72│ 2/4 │ 675,795 元 │
├─┼───────────┼──────┼────┼────────┼────────┤
│3 │ 953 │ 610 │1,932.49│ 2/4 │ 589,409 元 │
├─┴───────────┴──────┴────┴────────┼────────┤
│ 合計 │ 1,419,409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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