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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徐炳清
訴訟代理人 徐聖冀
被 告 徐宗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8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返還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部分面積38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 元=13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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