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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朱成基
訴訟代理人 朱文達
被 告 朱年斌
朱來通
朱成龍
朱成都
吳為朝
朱水賢
陳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074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面積10,080.77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8300分之501 =1,582,07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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